购买二手车,法院支招如何维权

潮州日报 2021-03-25 01:15

购买二手车,消费者需注意什么才能让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买卖二手车办理质押手续,消费者如何理性辨别?“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维权案例和法官说法,为消费者理性维权支招。

购买二手车宜通过正规渠道仔细检查以避免财产损失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7日,袁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由袁某将一辆注册日期2004年的二手阿斯顿马丁牌的小型轿车卖给陈某,双方协商价款为472500元,陈某先支付了320000元,剩余尾款152500元未付。车辆交由陈某使用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19年2月28日,陈某通过某汽车交易平台将该车以260000元价格转卖给他人并已过户。后袁某因向陈某催讨尚欠的购车款152500元未果,于2019年7月11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陈某支付剩余购车款。陈某则反诉称该车在袁某转让之前已经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袁某赔偿其修车及将车辆降价转手的损失共计123000元。

潮州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袁某和陈某在协商买卖车辆时,并没有由专业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或评估价值,而是由陈某本人对车辆的状况进行了查看并试驾,袁某开出了价款,陈某予以同意。双方达成买卖合同及价格协商一致的基础是陈某基于对车辆本身的认可,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中也并未对车辆状况作详细约定。陈某主张该车在袁某转让之前就存在缺陷,但无法提供充分依据。且陈某在尚欠对方购车尾款,并认为车辆出现缺陷,双方将会出现纠纷的情况下,将涉案车辆转卖给他人,造成车辆缺陷原因无法查清,责任在于陈某,对此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应支付尚欠价款152500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陈某购买的是使用年限较长的二手车,而非新车,作为购买者,在购买时应当更为审慎,对车辆现状进行充分了解并及时检验。陈某只是在购车前对车辆的状况进行了查看并试驾,双方在协议中对于车辆状态也并未做详细约定,导致出现纠纷。消费者如要购买二手车,宜通过正规渠道,由专业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评估,了解车辆当时状态并在合同中明确载明,避免因车辆质量问题而造成的风险。

二手车买卖名为质押实为买卖应按买卖合同关系进行审理

案例

2019年,案外人周某以其所有的奥迪Q5车辆向案外人陈某等办理了质押贷款。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周某将该车钥匙给对方,但车辆由周某本人使用。次日,陈某等商议将周某车辆盗走。后陈某将盗得的奥迪Q5车辆开至广东省饶平县转押给卓某,卓某又将该车转手卖给肖某,在肖某使用该车时,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周某。肖某于是起诉卓某,请求判令对方全额返还购车款。

潮州中院于去年经二审审理认为,涉案车辆是被盗窃后以转押形式转押给卓某,卓某并非基于原车主直接转让取得,卓某明知没有所有权及处分权,仍将车辆出卖给肖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双方的合同可予解除,卓某在没有所有权及处分权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出卖给肖某,同时没有履行对买受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其对本案纠纷的发生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肖某在明知涉案车辆为抵押车辆且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本应预见到该车可能因权属争议存在风险而仍然购买,其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酌定购车款的损失由卓某承担70%的责任,肖某承担30%的责任。

法官提醒:

本案中卓某与肖某之间签订的是《债权转让协议书》、《质(抵)押物、文件交接免责协议》,合同名虽为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实为车辆买卖合同,应按买卖合同关系进行审理。在二手车买卖市场出现一些签订抵押、质押合同代替买卖合同的不规范行为,卖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对车辆进行转让,买方也明知出卖方不是登记车主,该车辆不能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如发生纠纷,作为买卖双方,均有可能承担责任。对于消费者,如要购买二手车,应通过正规渠道,与车辆权属人签订买卖合同,并到相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避免因车辆权属争议而造成的风险。

本报记者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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