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不能成为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

潮州日报 2021-03-25 01:17

本报讯近期,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案件。

被告某物流公司为第三人某运输中转站承运一批货物,由潮州运往沈阳,第三人在货物启运前已为该批货物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途中,车辆着火,导致货物烧毁,经核算清点,该货物总损失金额为571170.97元,被告某物流公司依法应对上述货物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某保险公司根据货物运输保险约定向第三人某运输中转站赔付50万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物流公司赔偿其50万元。被告某物流公司和第三人某运输中转站均抗辩认为原告某保险公司事前同意由第三人某运输中转站代被告签订运输保险合同及代收保费,本案实际投保人应为是被告某物流公司,故被告某物流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枫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物流公司和第三人某运输中转站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委托第三人某运输中转站向原告购买货物运输险,实际投保人应为第三人某运输中转站。虽第三人某运输中转站向原告某保险公司购买的货物运输保险约定第三人某运输中转站是被保险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和第六款“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规定,第三人某运输中转站投保的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系基于对保险标的享有的所有权保险利益而投保的险种,性质上属于财产保险,旨在分散运输货物的损毁或灭失风险,货物所有人才具有保险利益。本案第三人某运输中转站不是合法被保险人,案涉货物所有人才是实际被保险人。第三人某运输中转站已使用原告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赔付给货物所有人共374383.6元。枫溪法院遂判决被告某物流公司赔偿原告374383.6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在货物运输行业中,承运人购买货物运输保险是常有的事,由于对保险内容不了解,对保险利益不明确等多方面因素,承运人往往因此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货物损坏、灭失通常并不会造成承运人的直接损失,但货物发生损坏、灭失有可能引发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对其运输的货物只享有责任利益而非财产利益,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货物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承运人不能成为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当是货主。承运人如果订立了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的货运保险合同,并不能以此减轻自己的货物运输合同责任风险。承运人为了防范发生货损后的索赔风险,可投保责任险,比如物流责任险等,以提升自身应对风险的保障。

(洪少榕张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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