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欠债死亡 父母继承遗产时需承担清偿责任吗
本报讯近期,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苏某瑜与涉案农信社签订借款合同,向涉案农信社借款45000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3月9日起至2012年3月8日止,苏某荣作为上述借款保证人。至2017年4月20日,借款期限届满,苏某瑜尚欠贷款利息25326.6元。因苏某瑜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并于2012年9月4日死亡,涉案农信社认为苏某瑜之父苏某泉为苏某瑜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苏某荣作为保证人依法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金融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苏某瑜作为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息还本,已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并负本案纠纷责任。因苏某瑜现已死亡,其父苏某泉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依法应在继承苏某瑜遗产价值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至于苏某荣的保证责任问题,上述借款现已超过保证期限,涉案农信社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因此苏某荣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苏某泉不服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苏某瑜生前并没有留下任何财产,苏某泉也没有继承到苏某瑜的任何遗产,因此无需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继承具有相对性。一方面,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对于子女死亡后的遗产,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也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承既是对遗产的承接,也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苏慕成佘敏琪)
■新法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新闻推荐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重拳出击开展交通安全整治 3天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56宗
连日来,市交通运输局重拳出击,加大路面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高通摄本报讯(记者梁佳涛)3月8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