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新规3月15日起施行 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须清洗消毒
本报讯(记者袁晓金)随着潮州市经济快速发展,城市高层建筑不断增加,二次供水与人民群众的生活联系愈加密切。近日,《潮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并将于3月15日起施行,其中规定至少每半年对蓄水池、水箱等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维护,并检测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
记者了解到,《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服务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产权人)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服务水压标准的,由建设单位(产权人)负责完善或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且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
对于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办法》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供管水人员,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及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等制度,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水质、水压合格,并保障24小时连续供水;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整洁,有良好排水条件,储水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垃圾等污染源,2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其他污染物;储水设施溢流管、排水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并且具有防污染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实行封闭管理,并安排专人定期巡查或安排专人管理安防监控系统。
《办法》还对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机构作出相关要求,明确清洗消毒机构要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和服务标准,保证清洗消毒后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合格,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验不合格的,必须重新清洗消毒,并不得重复收取清洗消毒费用;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对每次清洗消毒情况进行登记,并接受供水、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组织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的岗前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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