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汫洲镇湖水村原党支部副书记黄惠林违规出租集体土地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2014年4月,为增加村集体收入,饶平县汫洲镇湖水村分管村国土工作的党支部副书记黄惠林和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黄某荣(另案处理),未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将该村约17亩农用地的使用权出租给林某鑫用于建设冷冻厂,租期50年,并以村委会的名义收取“土地租赁款”,非法获利人民币93.5万元。2018年12月,黄惠林被饶平县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案例剖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纪违法案件。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改变集体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然而,个别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缺乏纪法观念,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擅自将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给他人。本案中,黄惠林等人以增加村集体收入为由,未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将该村约17亩农用地的使用权出租给他人用于非农建设,租期50年,并以村委会的名义收取“土地租赁款”,非法获利93.5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将农业用地出租他人用于非农建设,且非法获利超过5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应受到党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成员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农村土地问题,是关乎农村基层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如果为了牟取暴利,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既侵害了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无规矩不成方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危害性以及整治违法用地的严峻形势,坚守法律底线,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管理工作,守护好辖区每一寸土地。新土地管理法已经正式施行,作为新时期的党员干部,要紧跟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不断地学习新法规,切实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依规管理集体土地。
纪法依据
①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曹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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