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终审宣判一起16人涉黑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团伙成员最高获刑25年
本报讯9月28日,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以郑某伟为首的16人涉黑案作出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贪污罪、诈骗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首犯郑某伟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中两名骨干成员郑某龙、郑某浩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六年。一审宣判后,郑某伟等人均提出上诉。
潮州中院审理查明,郑某伟通过拉选票、贿选等非法手段当选为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前陇二村村干部,在该村为非作恶,欺压其他村干部,后又升任该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09年,郑某伟与他人合伙经营挖掘机,开始涉足工程建设,为获得更大利益,郑某伟纠集了郑某龙、郑某浩等人充当打手,在当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垄断工程项目建设,逐渐形成以其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结构稳定、参与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得知梅汕客专建设项目潮安段需要租赁机械施工,郑某伟以停运泥浆影响工程队施工、指使组织成员阻止机械设备进场等方式,威胁项目承建方只能向其租赁机械设备,迫于郑某伟及其组织在当地的势力,承建方被迫向其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价格还高于市场价400多万。此外,郑某伟还不断要挟承建方经理李某免费为其新建的楼房打桩,并提供钢筋和混凝土,否则便要停工,为了不延误工程进展,李某只能答应郑某伟的要求;在得知承建方把“绿色防护工程”委托给某工程队施工后,郑某伟又多次向李某施压,最终强行把该工程揽为己有。
2012年底开始,前陇二村的土地因铁路项目建设需被征收,郑某伟利用其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同时又是负责协调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村干部的身份,伙同组织成员虚构建筑物,把不符合拆迁补偿条件的临时建筑物纳入征地范围,多次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90万余元。该组织在当地通过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诈骗犯罪等方式攫取巨大经济利益,对沙溪镇的工程建设领域形成非法控制,极大地扰乱了当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潮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郑新培曾洁赟张蝶)
新闻推荐
潮州市政府召开2020年度第13次常务会议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本报讯昨天,市长何晓军主持召开市政府2020年度第13次常务会议。会议学习了《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