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出台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潮州日报 2020-08-11 11:21

本报讯(记者袁晓金实习生陈可菁)近日,潮州市出台《潮州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提出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办法》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长期经营,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享受有关金融、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时应当向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倡导住房租赁当事人采用《广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对于现实中出租人将房屋分割出租的情况,《办法》明确要求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办法》还进一步规范房租赁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对于出租人而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住房租赁期间出售租赁房屋的,出租人要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承租人一方,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室内设施设备,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可以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住房,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住房,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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