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终审宣判一起10人涉黑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团伙成员最高获刑17年
本报讯昨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吴楚涛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月24日,湘桥区人民法院对吴楚涛等10人涉黑案宣告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吴楚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9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至12年3个月,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吴楚涛等10人均提出上诉。
潮州中院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至2018年6月,被告人吴楚涛为争夺乡里势力进而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同乡关系为纽带,在饶平县所城镇龙湾村一带,利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连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吴楚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周边渔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地,破坏鲍鱼场正常建设,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致使在龙湾海域生活、从事捕鱼作业的多名群众和建设鲍鱼场的经营者在合法利益遭受严重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严重破坏该地区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
潮州中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郑新培张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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