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复产促发展 潮州税务与你同行 (社会保险费篇)
【篇前语】人间四月天,复工复产忙。随着全国疫情防控形势的持续向好,各地生产生活秩序也在逐步恢复。为确保一系列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潮州税务将陆续推出“助复产促发展潮州税务与你同行”系列专题政策解读和宣传报道,聚焦疑难解新政,携手企业共迎春天。
2月28日,广东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围绕广东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规定和系统操作等内容,潮州税务推出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系列问答如下:
1.广东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缴费方面的减免政策主要包括免、减、延、缓四大类。
第一是“免”。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至6月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
第二是“减”。对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半征收2月至6月的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第三是“延”。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第四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2.企业如何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答:企业享受“免”“减”“延”优惠政策不需要申请。税务部门对享受该三类阶段性减免政策的企业,实行“免填单、免申请”。企业按照原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系统将自动按照减免政策给予优惠。
3.享受广东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企业,2月份已经缴纳了费款,是否可以退费,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
答:对2月份已经缴纳的社保费,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退费。退费实现“免申请”,由税务机关主动批量发起退费。目前,税务部门正在对2月份已经征收入库,且符合减免政策的单位缴费部分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完成确认后将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发起退费。各地根据当地的退费资金渠道,由税务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原则上退费金额直接退回企业原缴费账号。
4.如果企业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保费政策,是否可以不申报缴费?
答:不可以。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只是免征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并且执行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政策的地市也只是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
此外,根据政策规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原有的做法,据实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缴费业务,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适用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如果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费款的,应当先办理申报业务,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其他未享受减免部分的费款,允许延期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补缴社保费不加收滞纳金。
5.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享受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优惠政策?
答:不是。适用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企业,减免类型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全部免征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单位缴费,适用对象是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第二种是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单位缴费,适用对象是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6.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享受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
答:不是。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执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执行起始月份都是2020年2月,但是终止月份取决于各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停止执行该政策。
根据《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潮州市医疗保障局潮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潮人社〔2020〕22号)规定:潮州市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本市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象,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间,本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停止执行该政策,具体以市医保局公告为准。
7.请问有什么渠道可以查询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文件?
答: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战疫情促发展”专栏中已开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相关栏目,陆续发布了国家和广东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政策以及系列问答。
8.公司2020年3月才成立,请问是否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已办理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包括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出台后新办理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只要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都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9.公司为非全日制用工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否适用于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如果享受全免政策,是不是可以不用申报工伤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申报缴纳非全日制用工工伤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如果用人单位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则享受全免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工伤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属于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享受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的工伤保险费。
由于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办理了参保登记,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享受全免工伤保险费政策,也应当为非全日制用工办理申报缴费手续,实际缴费金额为0。
10.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属于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适用对象?
答: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在计算减免费款时,首先要按照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企业类型,判断是免征2020年2月至6月还是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工伤保险费。然后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费时,直接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11.不同的企业类型享受的减免政策不一样吗?
答:广东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不同类型企业适用的减免政策不同。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不区分企业类型,符合条件的对象适用相同的减免政策。
12.如何划分企业类型?是否需要用人单位申请?
答:企业类型由税务机关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广东省大型企业,税务部门直接采用政府有关部门的划型结论,其他类型的参保单位由税务部门根据单位的税务登记和缴费登记信息进行划分。
广东税务已按照文件规定的企业类型与减免类型的对应关系,确定全省所有已办理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无需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在申报社保费时,系统自动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计算产生减免后的应缴金额。
13.如何查询享受的减免类型?
答: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社保费管理】模块,选定单位社保号后,在界面的右侧,会提示用人单位属于以下减免类型中的一种:(1)享受阶段性全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2)享受阶段性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3)不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如果是新办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系统将显示“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结果确认中”,待税务部门确定企业类型后才有结果。
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由各市确定。
14.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能不能提出变更申请?
答: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申请变更企业划型结果。根据广东省规定,大型企业由税务机关直接采用政府有关部门的划型结论。其他类型的由税务部门核实后,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保费比例。
15.新办缴费登记的企业,如何确定企业类型?
答:减免政策执行期内,新办理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减免类型。待减免类型确定后,用人单位再办理增员和申报缴费业务。
16.企业如何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行“免填单、免申请”,企业按照原有做法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缴费业务,在申报环节,系统自动按照减免类型计算产生减免后的应缴金额。受疫情影响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的用人单位,也无需申请,由税务部门统一调整缴款期限。
对于3月8日系统调整前已申报但未缴费的数据,税务机关已经按照企业享受的减免类型,重新计算了应缴金额,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核实应缴金额无误后即可缴费。
17.如果企业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保费政策,是否可以不申报缴费?
答:不可以。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是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同时,执行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费政策的地区,减征的也是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原有的做法,据实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缴费业务,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受疫情影响,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延期缴纳期间,用人单位要先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业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时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不享受减免部分的费款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
18.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提示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为什么在申报的时候,看到的单位费率和缴费基数跟原来一样?
答:此次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税务机关不调整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在申报环节,系统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自动计算,用人单位看到的应缴费款是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后的金额。因此,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实际应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的金额不等于缴费费率乘以缴费基数之和。
为了便利用人单位直接查询到减免金额,广东税务正在开发电子税务局减免金额查询新功能,功能上线后我们将及时做好宣传辅导。
19.疫情期间企业未按时办理员工增员业务,是否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补办理?
答:可以。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电子税务局支持补办增员业务功能。增员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1月,也不得早于单位险种核定时间。
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增员登记】模块,在“参保应开始日期(补申报适用)”模块录入实际增员时间后,点击保存即可。
20.疫情期间企业未按时办理员工减员业务,是否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补办理?
答:可以。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电子税务局支持补办减员业务功能。补办减员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1月。
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减员登记】模块,录入“实际减员时间”后,点击保存即可。
用人单位以往月份存在欠费的情况下,允许进行减员操作,当月存在欠费的,“实际减员时间”不能为欠费所属当月。如2020年2月存在欠费,那么实际减员时间不能早于3月1日。
21.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的,可以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请问补办补缴一定要去前台办理吗?
答:为了更好落实广东省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广东税务电子税务局开通了补申报社保费功能。补申报月份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1月,也不得早于单位险种核定时间。
用人单位登录【社保费管理】,办理了补增员和补减员业务后,进入【社会保险费申报】模块,选择需要补申报的月份,点击【确定】,核实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完成申报。
如果发现数据有误,可以在申报当月作废,跨月不允许作废。比如3月20日补申报了2月份的社保费,那么可以在3月进行【作废申报】操作,然后重新进行补申报。如果2月20日申报了2月社保费,那么3月就不能通过电子税务局作废该申报记录。
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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