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税务部门主动对接广东“23条”措施 为个体户解难纾困 助力复工复产复市

潮州日报 2020-04-11 02:10

本报讯(记者郑健通讯员杨莉敏)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中最小的分子,却是市场主体中最大的群体。日前,为降低疫情带来的影响,广东从降低经营成本、加大资金纾困、包容审慎监管、加强服务保障四个方面提出“23条”措施,为广大个体工商户保驾护航。

“2019年潮州市个体经营纳税总额10.41亿元,占全市税收收入11.44%,在吸收就业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市税务局法制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潮州市税务部门主动对接“23条”,在落实减税降费的基础上,聚焦减轻税收负担、减免社保费用和医保费用、维护纳税人权益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潮州市个体工商户加快复工复产复市提供了有力支撑。

如何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措施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对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与此同时,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准予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

“按照增值税降率新政,今年上半年我们可以少缴近4万元税款。”作为本土老牌书店,受疫情和学校停课影响,饶平雅智光明书店生意一落千丈,老板吴小姐感慨道,税款减免看似不多,对他们来说却是“雪中送炭”。

在降低经营成本方面,社保和医保费用的减免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段时间,我们的资金压力特别大。”枫溪区润达货运站负责人蔡先生告诉我们,受疫情影响,一季度货运代理业务量明显减少,虽然公司规模小,但每月租金、水电和4名员工参保的费用已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根据“23条”对减免社保、医保费用的规定,目前,潮州市对有雇工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并减半征收此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间,本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该政策,具体以市医保局公告为准)。“按照新政策,单单社保费,我们预计5个月下来能减免近9000元。”蔡先生欣喜道,减免下来的费款可以补给部分租金水电的支出,给他减轻了不少资金压力。(下转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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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好税费优惠政策,我们也竭力升级优化缴费服务。”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免填单、免申请即可在申报环节自动享受社保费用免征政策;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免收滞纳金。延缴期间,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疫情寒冬下,不少个体工商户停工停业时间延长,却仍负担着原有的土地及厂房租金。针对关注度较高的减免场地租金问题,税务部门积极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对于为个体工商户减免两个月以上租金的业主,将按减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为给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23条”措施还提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市税务部门法制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此方面,税务部门将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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