琐事起纠纷 伤人获刑罚

潮州日报 2020-03-27 09:11

本报讯日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黄某友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9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黄某友之父在其茶园折断隔壁茶园被害人黄某家的树枝,双方因此发生口角。随后,黄某回家持镰刀走到黄某友家门口,黄某友遂从家中取出一根扁担与黄某对峙并发生口角。过程中,双方多次言语相激,后黄某上前与黄某友争抢扁担,并用镰刀向黄某友比划,黄某友抽出扁担并殴打黄某,致黄某受轻伤。案发后,黄某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友因琐事纠纷而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黄某友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对黄某友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黄某对本案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对黄某友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黄某不服,提起上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树枝折断是小事,但因双方当事人没有理性处理,最终导致两败俱伤。司法实践中,多数故意伤害案件都是因小事而起,最终演变为犯罪。俗话说“冲动是魔鬼”,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切勿因小摩擦就暴跳如雷,甚至动拳脚拿利器伤人,而应保持头脑清醒,学会调节情绪,进行理性沟通解决,避免因一时冲动而铸下大错。正所谓“让一让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切不可为了争一口气而导致牢狱之灾。

(江瑾张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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