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至6月潮州市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预计可为潮州市企业减负超1亿元

潮州日报 2020-03-15 11:02

本报讯(记者黄琼)近日,市医保局会同人社、财政和税务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明确2020年2月至6月,对本市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经测算,此举预计可为潮州市企业减负超1亿元,将有效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据了解,此次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仅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适用对象为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需注意的是,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潮州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实行时间是2020年2月至6月。但若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间,本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则停止执行该政策,并由市医保局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对于2月份已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减征对象,税务部门将在系统发起差额退费,无需缴费人申请。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收取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就医待遇。

除此之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征、延缴期间,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用人单位延期缴纳期间,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一同延期缴纳;在疫情期间,暂停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待足额补缴医保费后,再补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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