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枪危害大 触犯刑律终获刑

潮州日报 2020-01-24 10:54

本报讯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枪支刑事案件,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住家内通过购物网站购买了气枪配件、铅条、制作铅弹的工具等物品,并组装成两支气枪枪形物,供自己使用。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通过村干部将一支气枪枪形物上缴公安机关。2018年11月8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被告人郑某某住家查获一支气枪枪形物、瞄准器、制造铅弹工具、铅条等物品。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送检的2支枪形物品均为气枪。该案经饶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郑某某不服,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枪支、弹药是国家严格管制的特殊物品,只有法律规定的符合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才能制造、持有枪支,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一旦制造、持有枪支,就很可能会触犯法律。作为普通公民,不能因一时的贪玩或好奇而私自购买、制造枪支,要充分认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对他人、对社会所潜在的巨大威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张子鋆张思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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