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险被强制执行 主动履行义务化危机
本报讯日前,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件。
被执行人邱某与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枫溪区某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某贷款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80万元。蔡某为保证人。因邱某没有按期付还借款,某贷款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邱某、蔡某共同付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邱某、蔡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某贷款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法院经多方调查,发现除了邱某名下唯一住房,两被执行人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某贷款公司表示愿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邱某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法院遂准备对邱某名下唯一住房进行拍卖。面对唯一住房将被强制执行,邱某侥幸心理破灭,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最终筹措资金履行了还款义务。
法官提醒:在实践中,唯一住房豁免执行有时成为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避风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在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居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的前提下,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以全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林华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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