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赡养父母被告上法庭
本报讯日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子女不履行赡养年老父母的赡养费纠纷案件,依法判令作为被告二儿子承担赡养义务。
原告林某与蔡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二子二女,长女林某娥与次女林某明均已远嫁异地,但仍有正常履行赡养义务,二原告主要靠长子林某旭与次子林某环在家轮流赡养。2018年农历二月,林某因意外摔倒受伤,生活不能自理,在赡养及护理问题上与两个儿子多次协商未果。2018年6月11日,在族亲协调下,二原告与长子林某旭、次子林某环达成《家业赠予协约》,该协约就家业分配及赡养扶助等事项均作了约定,其中第六项约定:林某旭、林某环负责二原告生活饮食、起居护理事项,自签约之日起,每人每月1日前提交二原告生活费用800元,膳食生活由二原告自行安排解决;护理工作,每人轮值十天,全天候看护。协约签订后,长子林某旭依约支付赡养费并雇佣他人护理原告林某,而次子林某环未依约履行赡养及护理义务。二原告经与次子林某环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二原告均已年老,需要子女赡养扶助,特别是林某因摔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子女更应护理照顾。因二原告与林某环前已就赡养护理达成协约,林某环在庭审中对原告主张的赡养费每月800元及2018年7月份的护理费2250元均没有异议,现二原告诉请林某环给付赡养费每月800元及林某2018年7月份护理费2250元,依据充分,可予支持。林某环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该案经多次调解未果,遂依法作出判决:林某环应自2018年7月起每月给付林某、蔡某赡养费800元,并承担林某护理费2250元。
法官提醒: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无经济能力为托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蔡奕飞)
新闻推荐
本报讯7月18日,潮安警方成功捣毁一个卖淫窝点,抓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5名,容留卖淫犯罪嫌疑人1名,破容留卖淫案件1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