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出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2/3以上业主同意可增设电梯
本报讯(记者袁晓金)旧楼增设电梯是备受关注的民生话题。近日,潮州市印发《潮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今年5月15日起施行。《办法》在政策支持、增设条件、维护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含4层,不含地下室)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办法》指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原则。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或由业主委托增设电梯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协调协商。物业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和指导。
增设电梯需要多少业主同意?《办法》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此外,增设电梯的意向和设计方案(包括建筑结构及设计图纸)还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增设电梯第三方服务机构予以公示,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对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办法》提出了业主分摊、申请使用住房维修基金或住房公积金、原产权单位或原房改售房单位出资、社会投资等筹集方式。其中,属于业主分摊情况的应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同时《办法》提出设立潮州市旧楼加建电梯专项补助经费,在完成加建后对加装住户中属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助。
《办法》强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工程由业主(申请人)组织各方责任主体进行验收。电梯安装后应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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