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车须“多长个心眼” 来自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汽车消费维权报告
消费水平的提高以及汽车售价的不断降低,让汽车走入寻常百姓家已不再是稀罕事,但随之而来的汽车销售方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记者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釆访了解到,去年潮州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受理有关汽车消费的投诉47宗,主要涉及的问题有:汽车使用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捆绑销售车险车贷、购车后不兑现承诺不按时交车、交付购车定金后无法办理按揭手续等。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梳理了消费者在买车时常遇到的三类纠纷,提醒消费者买车的时候,还须“多长个心眼”。
(一)
汽车购买过程与一般生活用品不同,通常都是先选车付定金,车行在约定时间内交车后收足车款。有时会出现车行因各种原因在约定时间无法交车或者车行所提供的车辆与原来所预定的车型有差异,一些消费者提出退回定金,车行不予退回而引起纠纷。
市区丁先生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称,他于去年10月15日在潮安区古巷镇一车行订购了一辆吉利牌汽车,支付首付4万元,该店给其开具的收据上有承诺“如2019年1月21日后还未成功提车,可办理退款手续”。由于过了提车承诺时间他都没有成功提车,故要求该车行老板退款,但一直遭到车行推诿。丁先生要求车行退回首付4万元。
潮安区工商局古巷工商所接该案后,于2019年1月25日组织执法人员到被投诉车行了解核实,现场督促经营者尽快退还款项,给申诉人一个满意的答复。1月28日工商所致电申诉人丁先生,他表示该车行已于26日将订金4万元退还给了他,并对工商执法人员的圆满调解表示感谢。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酲: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掌握证据是很重要的,要有证明汽车销售人员作出承诺的证明材料,如果没有证据就很难维权,应该要求经营者就承诺事宜出具书面协议,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消费权益不受到侵害。
(二)
蔡先生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称其于2017年7月在潮州某品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一辆丰田卡罗拉,该车为分期付款形式购买,被该公司收取“续保押金”两千元,但购车合同及开具的收据并未体现该费用就是“续保押金”,而是写明为“按揭保证金”,且经多方求证得知该费用也并非车辆厂家或者按揭金融公司要求收取的,属该公司自发的行为。现车辆到了第二年续保时间,该公司开具的保险费用高于市场价。投诉人于前期与该公司协商,要求按照市场价格在该公司购买保险或者退还两千元,均遭到拒绝。投诉人认为该公司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要求退还两千元。
潮安区工商局浮洋工商所接到该投诉案后立即着手调查,随后被投诉公司销售经理到工商所提供相关材料并详述了事情的经过,表示将与投诉人沟通协商。2018年7月3日,该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向他们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醒:汽车销售中,这类捆绑车险车贷销售现象较普遍。一是搭售保险,即为了从中牟利,汽车销售商让贷款买车的消费者到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否则不予办理贷款或不能享受车价优惠;二是要求购买“全险”,即销售商以各种理由劝说客户按最高保额购买汽车保险,并且买足各类附件险来提高保费,保费差价低的几百元,高的数千元;三是交“续保押金”,即销售商规定车主在按揭还贷期间,每年必须在本店续保,否则押金不予退还。捆绑销售汽车保险或车贷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
(三)
去年7月30日,市区苏先生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称其于2017年12月在枫溪区某品牌汽车4S店,使用其妻子的姓名订购了一辆价格22万元左右的宝马1系118的汽车,并先支付了两千元的订金,当时工作人员告知其车可以按揭付款(首付9万元,贷款16.5万元),并承诺如果贷款不通过,可退回其支付的订金。后由于银行审查通过的贷款额度仅为10万元,与其预算有一定距离,故决定不再购车并要求4S店退还其之前支付的两千元定金。投诉人从2017年12月起多次向4S店提出退回订金,工作人员于2018年4月承诺会在5月将订金退回,但至投诉时仍没有收到,要求相关部门帮其追回两千元订金。
枫溪工商分局池湖工商所接此案后,于2018年8月1日对当事人发出《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通知书》,由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按期参加调解,按有关规定对该调解依法终止,建议投诉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醒:消费者购买汽车能否取得按揭贷款,取决于多种因素。如按揭贷款合同未能订立是因经营者的原因造成的,且其已经在宣传广告或合同中作出保证提供按揭的情况下,则其应当对此承担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如按揭贷款未能通过是因为购车人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如提供的资料不齐备,或者购车人缺乏还款能力,银行审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提供按揭的,购车者如要求解除合同,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了防范按揭无法办理的风险,建议购车人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先充分了解自己的资信能力和有关贷款政策,再决定是否签订合同;如经营者承诺包办按揭合同的,则应当将经营者的承诺写进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无法办理按揭之后的付款方式和解决方式。
本报记者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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