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电视机发生故障 要求商家更换获支持

潮州日报 2019-02-28 10:42

本报讯日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审结了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

林某向骆某购买液晶电视机一台,后发生故障,经售后服务点维修人员上门确认,该电视机为液晶屏故障,并确认机器无法修复。经潮州市消费者委员会调解,林某与骆某达成先由骆某提供一台电视机供林某无偿使用,故障电视机由骆某联系厂家更换新机后返还林某。此后,骆某提供一台其他型号电视机供林某使用,但一直没有更换新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液晶电视机发生故障并经售后服务点确认机器无法修复,双方后经潮州市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已达成更换新机的口头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故法院支持林某的诉求。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应注重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清楚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具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权利。正确运用维权渠道,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杨桦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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