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 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潮州日报 2019-02-20 08:18

本报讯日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审结一起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曾某驾驶的货车与方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方某驾驶的摩托车失控后碰撞到由徐某驾驶并逆向停放在非机动车车道的货车,造成方某受伤及车辆受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曾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因涉案当事人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方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按事故过错责任大小由曾某、徐某承担。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徐某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情形,由于徐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受害人方某请求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其损失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与交强险强调对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功能的立法目的相符合,故不支持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法官提醒:对于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可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这既是为了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也能在不慎发生事故时减轻自身经济负担。至于超出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部分,保险公司可以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苏慕成林修佳黄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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