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第四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出台 治理扬尘污染 守护“潮州蓝”
□文/詹妙蓉李欢欢丁玫
□图/庄园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要“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扬尘污染成为潮州市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也影响了城市容貌,扬尘治理刻不容缓。
1月15日,《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潮州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四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为推进潮州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对依法推进潮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大意义。
扬尘污染治理步入法制化轨道
“近年来,潮州市以环境空气质量提升为核心,多措并举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通过强化工地降尘、道路洒水保洁和渣土车管理等措施,城市扬尘对PM10的贡献率已经从28.5%降到10%左右,潮州市空气质量在全省排名明显提升。”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庄瑾瑜告诉记者。
虽然潮州市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着各级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碰到施工单位不履行扬尘防治责任或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等情况。“扬尘污染反弹现象成为常态,需要长期投入大量的执法力量、耗费大量的行政成本来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庄瑾瑜说,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制定一部符合潮州市实际的法规势在必行。
为制定这部法规,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调研、集中民意,组织相关部门起草条例草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召开立法听证会和各种类型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争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从立项、起草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历时一年多,《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终于在2018年8月30日,经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
《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是潮州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四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条例》分为总则、防治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市、区县政府、各级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也明确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以及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交警等部门的执法责任。针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产生原因,《条例》还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市政工程、拆除工程、绿化作业等工程施工,以及环境保洁、物料运输、物料堆放、矿山开采加工、石材加工、混凝土搅拌等作业的特点,制定了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立足于对全市扬尘污染进行综合控制、分类管理、细化防治、严肃处罚,对能够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进行全域全程控制。
市民点赞《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政府民众共同参与扬尘污染治理
“走出家门,如果空气十分清新,天空没有雾霾,心情也会跟着好起来。”对于《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不少市民拍手称赞。
“《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将给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方面带来积极的作用,不仅理顺了扬尘防治的机制体制,还明晰了部门的权责范围,使管理更加高效。”人大代表陈夏阳认为,《条例》的实施会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引导社会各界人士关注扬尘防治,群策群力,做好潮州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此外,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也有充分的处罚依据,将更有力打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陈夏阳建议,条例的实行应该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在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的同时,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共同营造清洁的生活环境。
市民刘女士表示,条例的出台,让相关职能部门在执法时有法可依,对施工单位、驾驶装载泥沙车辆的驾驶员也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美好生活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创造,扬尘污染防治不应只有相关职能部门在努力。”刘女士坦言,普通市民也应积极参与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活动,让清新的空气回归我们的生活。
“建筑工地是产生扬尘颗粒最多的地方,工地管理方在施工时,要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告知工期、施工时段、环保措施等居民关心的问题,居民不仅可以做好应对准备,还可以起到监督文明施工的作用。”市民张先生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治理力度,严管严控,督促有关单位切实落实降尘、抑尘措施,杜绝扬尘污染现象。
交警部门将整治扬尘污染车辆
为贯彻落实《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有效防治扬尘污染,市交警部门将根据《条例》相关条款的要求,对扬尘污染环境的违规车辆进行整治。
据了解,《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浆、瓷泥等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此外,《条例》中第十三条还规定:运输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浆、瓷泥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治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通行时间行驶。
市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有效治理扬尘污染的车辆,交警部门将采用定点设卡和机动巡逻的方式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在重点路段、工地及生产易造成扬尘的企业周边设卡,做到从源头切断污染。
“同时,交警部门将运用智能电子监控等高科技设备,抓拍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不按规定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运输车辆。”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交警部门还将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对易造成扬尘污染的企业及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做到防患于未然。
让扬尘污染防治有法可依
《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是潮州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四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为了更准确理解《条例》的立法精神,记者专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庄瑾瑜。
记者:空气质量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条例》如何确定适用范围?
庄瑾瑜:根据立法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要求,结合潮州市实际情况,《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物料运输与堆放、市容保洁、绿化作业、采石取土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记者:该《条例》具有哪些创新性举措或亮点?
庄瑾瑜:条例在起草、审议过程中,坚持依法立法和问题导向的原则,从潮州市地方实际和提高可操作性出发,尽量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实现良法善治。该条例具有以下三个亮点:
一是细化量化防治措施。《条例》结合有关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和实践经验,对扬尘污染防治的重点措施进行了细化具体,避免了“二次立法”,达到立法管用、可行的目的,比如规定工地设置围挡或围墙的高度、裸地不作业时限等具体量化要求;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等。
二是优化健全监督管理机制。采取科技手段监管扬尘,明确提出市环保主管部门建立扬尘污染监控网络,并定期公布和及时共享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强化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既有权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也有权投诉举报各级政府、环保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条例》还明确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期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是明确扬尘污染防治具体责任及措施。《条例》突出防治责任主体,抓住扬尘污染防治的关键所在,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并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分别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监理责任;规范共治实施主体,明确作业各方的共治责任,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等应当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分门别类明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对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领域,如道路和管线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堆场、道路保洁等,按其不同特性规定具体防治要求。
记者:《条例》中政府部门的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庄瑾瑜:就潮州市实际情况看,扬尘源数量多,分布区域大,涉及领域广,监管难度比较大。按照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推行的地方政府负责制,《条例》中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的责任归属;明确了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明确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水行政、自然资源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记者:《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如何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庄瑾瑜:法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实施《条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建议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明确扬尘污染控制区域的目标和措施,担负起主导和监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大扬尘宣传、信息公开力度;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构建上下协同、信息共享、齐抓共管、通力合作的监管新局面;深入推进扬尘污染联防联控综合整治,运用信息化监管和动态检查等手段,从源头上减少扬尘,确保潮州市扬尘管控取得实效;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经济处罚、查封扣押、停工或停业整治等手段,打出“组合拳”,形成强有力的威慑效应,着力建设绿色美丽家园,通过务实举措造福群众。
■专家解读
■法律解读
给扬尘防治戴上法律“防护罩”
《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是一部细化性、可实操性的地方性法规。本报整理《条例》部分条项,以飨读者。
《条例》总体上按照“管行业必须管扬尘污染防治”的“一岗双责”的原则,细化落实各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构建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和投诉未及时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扬尘污染信息等应当依法公开而未公开的;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包庇行为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四章共十二条,主要规定了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违反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和管线铺设施工、预拌混凝土搅拌、物料运输、物料堆场、绿化作业、矿山作业、工业生产扬尘污染防治、装饰装修作业、现场检查、应急措施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中,《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采取洒水、喷淋、覆盖等抑尘降尘措施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此外,道路绿化作业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抑尘降尘措施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工业生产企业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中,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违者将由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针对渣土、煤炭、灰浆、垃圾等散装物料运输问题,一旦管理不当,容易形成移动式扬尘污染源。《条例》明确,运输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浆、瓷泥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治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通行时间行驶。违者将由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值得一提的是,装饰装修施工同样需要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条例》明确,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个人出现随意堆放或者高空抛撒装饰装修垃圾的行为,将由市、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立法治扬尘“铁腕”护蓝天
随着潮州市城乡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工地如雨后春笋般增多,工地扬尘已成为导致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此外,道路扬尘、矿山扬尘、流体物料运输扬尘等污染也时有发生,影响空气质量。为规范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保护和改善潮州市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蓝天保卫战。潮州市出台了第四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于2019年1月15日正式实施。
空气质量一直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本报也曾多次报道,潮州市有个别工地,施工单位不履行扬尘防治责任或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大气;个别路段地面裸露,车辆碾压驶过时,产生的扬尘让周边群众苦不堪言。尽管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治,效果有所好转,但扬尘污染反弹却成常态,给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带来难度,需要投入大量的执法力量和耗费大量的行政成本。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着眼长效管理,落实治理举措,制定一部符合潮州市实际的法规势在必行。此次,《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实施,从立法层面着手解决潮州市扬尘污染的难题。
立法治扬尘,治理更有效。众所周知,一旦某一领域的治理纳入法治体系,这将意味着该领域获得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和法律支撑,法律犹如“铁腕”,倘若触及,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可以说,近几年,潮州市在扬尘污染治理上费了不少功夫,效果不断改善,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扬尘治理部门多而杂,执法手段有时较为单一,以罚代管,一罚了之;有时因措施不力,导致扬尘污染死灰复燃;另一方面,一些企业或施工单位基于利益考量或工期进度,冒着被罚款的风险“顶风作案”。如今,潮州市把扬尘污染治理纳入了地方法治体系,相关条款将起到法律效应,将对各个领域进行监管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或主要责任人在扬尘污染治理上不尽职尽责,治理不力,将受到依法问责;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污染企业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条例》向扬尘污染“亮剑”,形成强有力的威慑效应。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做好扬尘污染治理,当前主要任务是把《条例》相关条款落到实处。各级职能部门要恪尽职守、不负使命,工地或企业应知法于心、守法于行。让《条例》早日见成效,使凤城的天空变得更蓝、更亮!
■记者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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