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等通告 潮府告(2019)2号
为加强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严厉打击破坏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恢复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396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在潮州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猎野生鸟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军事武器、气枪、排铳、玻珠枪、电击枪、电网、弓箭、弩、弹叉、粘网、鸟类电子诱捕装置等方式猎捕野生鸟类。
二、禁止采用夜间强光照明行猎、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设置陷阱、张网、捣巢等方式猎捕野生鸟类。
三、禁止任何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出售、购买、利用粘网、鸟类电子诱捕装置提供交易服务。
四、禁止破坏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五、因科学考察、资源调查、种群调控、保障航空安全、疫病防控等特殊原因,确需猎捕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走私和加工经营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68-2217200。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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