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现场如不撤离当心引发二次事故

东江时报 2018-12-30 10:38

两辆大货车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撤离现场,发生二次事故导致一人死亡。

东江时报讯 两名货车司机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轻微刮碰事故后,双方下车自行协商,但因赔偿费用问题迟迟未能达成协议,双方没有撤离现场也没有报警,一直在现场僵持着。就在双方还为赔偿费用讨价还价时,一辆厢式货车追尾撞上了停在现场的车辆,造成司机彭某当场死亡,车辆及搭载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

两车相撞不撤离现场 货车追尾一人死

11月24日5时50分许,向某驾驶闽A371××号重型厢式货车从东莞沿潮莞高速往潮州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潮莞高速往潮州方向15km+500m时,因变更车道与同向行驶由李某驾驶的豫PX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5J××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发生碰刮,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以下简称第一起事故)。

第一起事故发生后,双方驾驶员在事故现场协商未果且未进行报警处理。随后,彭某驾驶的湘JZ21××号小货车途经该路段时,车头碰撞到前方停在最右侧车道上的豫PX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5J××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尾部,造成彭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以及湘JZ21××号轻型厢式货车上搭载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以下简称第二起事故)。

严重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才向高速交警部门报警。经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第一起事故为向某驾驶大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变更车道时,未让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是这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第二起事故为彭某驾驶小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充分注意路面动态,且遇事采取措施不当,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向某与李某在发生第一起事故后,双方未报警处理且在车辆能继续行驶的情况下,未将车辆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也没有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事双方共同负第二起事故同等责任

据了解,12月20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第一起事故,向某驾驶大货车在高速路上行驶变更车道时,未让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有关规定,存在交通违法过错,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李某没有过错。

第二起事故,彭某驾驶小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充分注意路面动态,且遇事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存在交通违法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向某与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之规定,存在交通违法过错,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交警部门认定向某负第一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彭某与向某、李某的违法行为作用相当,认定彭某负第二起事故同等责任;向某和李某共同负第二起事故同等责任。

惠州交警提醒,高速公路车速快,发生事故如不及时撤离现场,易引发二次事故。发生事故的双方人员应该在第一时间撤离到高速公路路肩上,在车辆来车方向150米处放置三角警告标志,并拨打报警电话。轻微事故应现场用手机拍照后,立即将车驶离主线道路,停靠到应急车道、路肩或驶出高速公路到收费站等候交警前来处理。万万不可在事故现场进行长时间协商,诱发二次事故发生,导致事故损害程度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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