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会 一名刑事罪犯被执行死刑

潮州日报 2018-12-29 09:41

本报讯(记者詹妙蓉通讯员林修佳)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执行大会,依法对故意杀人、抢劫罪犯方胜辉进行宣判并执行死刑。

1993年1月5日,罪犯方胜辉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1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0日3时许,方胜辉与被害人洪某在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洪巷村洪某经营的咖啡茶座喝酒时,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洪某用装有空啤酒罐的纸箱等物扔打方胜辉,方胜辉恼羞成怒,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尖刀朝洪某的胸部连捅数刀,致洪某死亡。方胜辉在洪某房间内搜走一块吊坠后逃离现场。同日4时许,方胜辉逃离洪某的茶座后,在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搭乘被害人吴某非法运营的汽车。当车行至潮州市湘桥区吉利村宫前路时,方胜辉持刀捅刺吴某胸腹部等部位多刀,致吴某轻伤后抢走其300元现金。方胜辉抢劫吴某后,到潮州市湘桥区吉利村找到被害人刘某。方胜辉随刘某进入其出租屋,在向刘某借2000元遭拒后,遂持刀捅刺刘某腹部两刀,致刘某重伤后抢走刘某200元现金。

罪犯方胜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又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方胜辉在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数刀,致人死亡,在逃跑过程中又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罪行极其严重。方胜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且有犯罪前科,应依法惩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方胜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方胜辉不服,提出上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核准对罪犯方胜辉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方胜辉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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