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纪委监委出台《关于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工作意见》 向诬告陷害者亮剑 为清白担当者撑腰
本报讯(记者曾晓纯见习记者蔡雯琳)为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心无旁骛投入到潮州新时代改革发展中,近日,潮州市纪委监委出台了《关于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近年来,市纪委监委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不断加大信访举报宣传力度,积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大大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和支持反腐败工作的热情,大多数干部群众能够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举报,提供了大量有用的问题线索,有力推动潮州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但也有极少数人道听途说、张冠李戴,或抱着不可告人的目的进行不实举报,对纪检监察工作造成极大干扰,同时也严重挫伤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影响了潮州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意见》的出台,旨在推进潮州市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工作步入制度化、程序化。
《意见》对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工作,确立了“坚持教育在先、预防在先,完善机制、强化措施,依纪依法、严肃查处”的基本原则,对追查认定、核查、反馈、处置,澄清正名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意见》明确“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党和国家机关、组织或领导干部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的行为”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主要包括: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信息、网络等方式恶意检举控告的行为;指使、唆使、雇佣他人或者假借他人名义捏造、歪曲事实,进行恶意检举控告的行为;以及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对经核查认定的确属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将根据诬告陷害者身份和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进行分类处理。对违反党的纪律和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意见》明确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不当利益,将由有关部门按程序予以取消、撤销、追缴或者宣布无效。
《意见》同时要求依规依纪依法维护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严格区分错告和诬告。对因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认识偏差而导致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行为予以提醒教育,不作为诬告陷害行为处理。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陈少明表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将旗帜鲜明地向诬告陷害者亮剑,为清白担当者撑腰,激励和支持全市广大干部勇于担当,履职尽职,聚精会神谋发展、齐心协力搞建设,为潮州新一轮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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