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宣传专栏(之三)

潮州日报 2018-09-28 17:06

1.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有什么变化?

改革前后,分类所得的征管模式不变,继续依靠代扣代缴,实行按月、按次计税。改革后,综合所得将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按年计税,按月、按次预缴或扣缴税款,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具体来讲:

一是按年计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二是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日常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在日常预扣预缴税款的基础上,个人按年汇总全年收入和扣除后计算税款,并办理自行申报。

三是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综合税制最显著特点就是,综合所得按年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即,对纳税人按年计税后的年度应纳税款,与日常已缴税款进行清算,确定其应补退税款,由纳税人依法补缴或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四是优化服务、事后抽查。通过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拓展办税渠道,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年度自行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第三方信息获取情况,按照相关风险指标,筛选一定比例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进行检查,促进纳税遵从。

2.改革后,哪些个人需要自行办理纳税申报?这将对纳税人产生什么影响?

税改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自行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行申报对纳税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是纳税人可以充分主张自己的税收权益。通过自行申报,纳税人可根据个人实际负担情况,享受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

二是能够促进建立平等的征纳关系。通过自行申报,将纳税义务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之间的权责更加明晰,互有权利和义务,能够促进更为平等的征纳关系的构建。

三是能够让依法纳税更加深入人心。通过自行申报,纳税人纳税意识和纳税遵从将普遍提升,诚实守信的纳税人能够更加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背信失信的纳税人也会受到更加严格的约束和惩处。

但是,在“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的同时,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比税改前有所增加,自然人参与办税的事项和内容更多,要求更高。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强化技术支撑、加大信息共享,努力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3.为什么纳税人汇算清缴时间定为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新税法规定,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为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主要考虑:

一是年度终了后,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需要整理归集涉税数据信息,为汇算清缴做好准备。同时,将汇算清缴起始时间定为三月一日,可以避开“春节”,保证纳税人集中精力办理汇算清缴等相关事宜。

二是设计4个月的汇算时间较为合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复杂程度、申报难度高于个人所得税,其汇缴时间为5个月。此次税改首次引入自然人汇算清缴,对自然人办税习惯也是一种挑战。从国际上看,美国、加拿大的汇缴时间为4个月左右,我国给予4个月的汇缴时间是合适的。

三是大多数国家在4至6月期间将主要所得项目汇算清缴处理完毕,我国将汇缴限定为6月30日前,与大多数国家的汇缴期限较为接近,便于纳税人统筹进行汇算清缴和境外税收抵免。

4.为什么要增加关于纳税人识别号的规定?

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并且赋予纳税人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由于自然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对其赋予全国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相当于赋予了“税务登记证号”或是“税务身份证号”,不仅是自然人税收管理的基础,也是保障纳税人权益的前提。

新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主要考虑:

一是纳税人识别号与公民身份号码有机结合,对实现税收治理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是实施新税法后,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必须有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归集纳税人来自全国各地的收入、扣除等涉税信息,有助于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一人式”信息归集管理。

三是便于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补退税时,能够准确抵扣其已预扣预缴的税款,落实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保障纳税人自身权益。

四是从国际经验上看,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税制成熟的国家,均以纳税入识别号为征管基础,管理效果较好。

5.为什么纳税人要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为纳税人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为保证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信息在税务信息系统中准确、有效、统一地进行归集,纳税人必须将其全国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提供给扣缴义务人,由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识别号归集纳税人涉税信息。纳税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后,其办理汇算清缴补退税时,能够准确抵扣其已预扣预缴的税款,落实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此外,税务机关借助纳税人识别号归集的个人所有涉税信息,不仅能精准实施后续管理,也能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便利。

6.为什么要增加反避税条款?

此次修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主要考虑:

一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需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纳税人利用国家间税收政策差异和信息的不对称进行避税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情况越来越多,造成了税收流失,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都已经建立针对自然人的反避税规定,我国也应该加强立法,保障税收权益。

二是防范个人逃避纳税行为的需要。目前,个人收入来源多元、隐蔽性强,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个人以获取不当税收利益为目的,不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避税行为和安排,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合理方法对其进行纳税调整,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税收环境。

三是构建涵盖企业与个人反避税制度的需要。2008年以来,我国完善了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没有相应跟进。为防范自然人筹划避税,营造公平的税收竞争环境,此次修法针对自然人避税的特点,充分借鉴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立法经验,增加相应的反避税条款,构建涵盖企业到个人、体系完整的反避税防控制度体系。潮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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